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关系(建筑企业用工形式)
建筑公司雇佣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吗
1、法律分析:建筑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二者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民工与建筑公司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在我国的建筑工地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中,有绝大部分的建筑工人,都没有与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这些人在工地上受伤,工地的建筑单位,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4、初步判断是劳动关系,但是也要分具体情况,农民工只是一种群体的称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
5、建筑企业违法分包的,虽不能认定民工与建筑企业为劳动关系,但农民工的权益也并不是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可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包工头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6、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B A说法错误,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劳动合同法规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C说法错误,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答案】:A、D 本题考查的是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选项B,施工企业与劳动者者按相关规定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选项C,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选项E,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企业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选项C,应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使用零散工”。选项D,正确的表述应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选项A表述错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选项B表述错误。
建筑工人与建筑公司是什么关系
1、法律分析:劳动合同关系。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一种模式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劳务公司与工人之间是劳务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工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另一种模式是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3、因此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实际上,建筑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工人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受到伤害,主要赔偿责任应由包工头承担,因为包工头是工人的直接雇主。
4、法律分析: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工人是劳务公司聘用的,有事人建筑公司说不着,建筑公司是用工单位。建筑工人与包工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受伤的由雇主也就是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与劳动者形成雇佣关系,由包工头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
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在施工中出现伤亡时,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尚存在争议。
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分析一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不可以。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需要有办营业执照的上级公司才能是合格的签约主体。
2、法律分析: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劳动者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不能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者与发包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应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3、你所说的“施工方”指的是项目部吗?项目部属于二级法人,代表的是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是可以直接签定劳动合同的。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定要做好劳动福利和投保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成建制的签定劳动合同,也便于管理。还需强调的是:做好培训工作,让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高素质企业。
4、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是无效的,应该由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今,劳动合同需要到当地社保机构备案,主要是社保机构需要监督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特别是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
5、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盖章是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劳动合同应由项目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上项目部的公章。
发布时间: 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