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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筑施工企业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欠款的对策有哪些?

1、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对于态度恶劣、有钱不还,故意赖账的业主应不惮于诉诸法律。

2、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

3、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作好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的施工索赔工作,避免结算纠纷施工索赔是建筑企业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

4、降低工程拖欠风险的办法: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支付。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5、为此,要有针对地采取应对措施。 政府协调:对于政府工程,施工单位请求当地建委帮助协调。由建委召开各方协调会,并把会议纪要发给财政部门。

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驻工地现场吗?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项目实施期间,确实需要驻工地现场。这不仅是为了履行他们的职责和满足管理需求,更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生产。优路教育一直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我们鼓励学员在学习的同时,也要关注现场实践,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需求。

没有法律规定项目经理必须天天在现场,一般是甲方规定每周在场多少小时,并签到。原则上说,一个项目经理只允许在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所以经不经常去工地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再说项目经理的职责是沟通,不一定非得在现场的。

看情况吧,一般都不需要住在工地上。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工地需要项目经理,随时在现场的话,那就只能在工地上了。

项目经理必须驻工地现场,委派项目经理现场代表和八大员共同管理施工工地是不行的。项目经理是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全程进行管理。一个项目每天的事情非常多,别人是代替不了项目经理行使职权的。项目经理是负责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组织制定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没有对施工方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具体时间要求,只规定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深基坑专家论证需要什么程序?

1、中达咨询通过相关内容梳理,整理深基坑专家论证程序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如下: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中达咨询通过相关内容梳理,梳理深基坑专家论证流程的相关内容,基本情况如下: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深基坑超过5米需要专家论证。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都要进行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需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推动行业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制度也能够推动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提升,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筑工程工伤保险怎么缴纳新建项目(一次性缴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指肆拿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不能由用人单位投保,使用建筑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 2024-07-27